附录1.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安排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市级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专门安排用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是指在厦门市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 厦门市财政局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产业政策提出每年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年度工作重点,向社会发布并受理资金申请,会同市财政局管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六条 市级财政预算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目,安排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展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和服务;
2、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补充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和国有资本金;
3、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4、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项工作;
5、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
6、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7、其它。
第八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担保贷款的方式,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实施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项目可申请拨款补贴;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可申请贷款贴息。
第九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对象为在本市注册设立的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第十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应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符合资金适当集中使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具体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年度工作重点由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产业政策和财力状况分年度确定,并于每年10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工作重点,同时发布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格、内容及应报送材料目录。
第十三条 有意向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申报要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申请材料。每年5月31日前,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审核、聘请相关专家并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评审,初步确定支持项目,向社会公示后报批、正式确定支持项目。
申请贷款担保的企业可向厦门市担保公司提出申请,由担保公司按担保贷款审批程序办理。
市担保公司应每季度向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告由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情况,每年度终了30日内报送年度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情况汇总材料。
第十四条 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妥善保留申报项目的原始档案材料,保留期限不得短于5年。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管好用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切实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工作。对各服务机构获取资金支持的项目进展及效果进行跟踪检查,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评价;对担保机构的运营状况、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并提请审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
第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并骗取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市财政局将会同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其通报批评、收回拨付的资金,并取消其下两个年度资金申请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并通过媒体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给予曝光。对性质恶劣并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主要责任人,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执行《关于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厦科发字[2000]第29号)。
第十八条 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按《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和《外经贸部财政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