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与地方事务和经济、社会问题重大决策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议并协助贯彻执行。
2、在遵循团结、帮助、引导、教育方针,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负有主渠道作用。负责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考察、举荐工作,培养和建立骨干分子队伍。
3、开展协调和维权服务工作。向党委和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沟通会员企业与政府部门的联系;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帮助调解会员经济纠纷,受理民营企业投诉,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4、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工商专业人员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组织会员参加有关对内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帮助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推动实施光彩事业活动。
5、开展与海外工商社团和其他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络,参与“投洽会”和“台交会”的宣传推介和客商邀请、接待工作,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促进我市对外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
6、发展会员,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和管理会员数据库;组织活动,增进会员联谊交往,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管理会员会费和工商界互助金;负责原工商业者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7、联系各区商会并指导其加强组织建设。联系以行业自律为宗旨的同业公(商)会或行业协会并指导其整组和新建;指导所属区商会、行业组织和直属基层组织依章程开展活动;配合开展非公企业党建、工建工作。
8、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对非公有制企业会员申办因私护照出国(境)商务活动进行审核,并出具介绍和证明;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价工作。
9、负责非公有制经济及其代表人士及工商联地位作用的宣传,报送工商界信息;负责厦门工商资讯及文史资料的采编。
10、承担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工商联交办的其它事项。